东松医疗:补充法律意见书2
东松医疗资讯
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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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19

Jin Mao PRC Lawy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聘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发出的《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就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出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释义同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问题4:关于公司医疗器械流通,结合采购、销售客户之



采购招标情况,以及公司招标代理业务具体开展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论证上述两项业务合法、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渠道管理业务具体业务模式情况。



答: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经营医疗器械代理进口业务及代理招标业务,公司经营上述两项业务具有法律法规所需要的资质,公司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具备开展上述两项业务所需的资质



1、关于公司医疗代理进口业务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医疗代理进口业务主要是为国内医疗设备采购方向国外采购医疗设备提供医疗设备代理进口服务。公司多年来为上海地区和部分其他省市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外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代理进口业务服务,有着完备的资质和业务经验储备。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医疗代理进口业务相关资质具体如下: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公司已取得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市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3006号)。发证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日。



此外,公司拥有经营外贸进出口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系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物流),上述资质都在有效期内。



序号 名称 编号 颁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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