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9
Jin Mao PRC Lawy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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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聘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的《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就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出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释义同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问题1:关于公司医疗器械流通及招标代理业务,根据反
馈回复,上述两项业务本身不存在必然联系,不互为前提,但存在两项业务的服务对象相同的情形,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是否参与评标,公司作为代理进口商是否参与投标,不限于上述部分,结合招标代理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就业务合法、规范性;以及公司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客户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答: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同时开展医疗器械代理进口业务及代理招标业务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客户具备相应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招标代理业务合法、合规情况
(一)公司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
公司合法拥有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详见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反馈问题4的回复。
(二)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系根据使用国有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包括设备、配套服务采购等在内的招标代理服务。
公司在开展上述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招标业务流程,公司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具体如下:
(1)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与客户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2)根据客户采购资金来源、预算、需求等,向客户推荐采购方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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