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9
公告编号:2019-009
证券代码:872590 证券简称:华铝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黄劲松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盘中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1,000股转让给李建云之后,还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将1,499,000股转让给李建云。本次交易前股东李建云持有公司股份7,680,000股,持股比例为12.80%,交易完成后,李建云持股比例为15.30%。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黄超裕持有公司股份9,120,000股,持股比例为15.20%。
交易完成后,李建云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第六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由黄超裕变更为李建云,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李建云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
公告编号:2019-009
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公司董事会经主办券商提示,立即与股东李建云取得联系,股东李建云表示,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系由于其本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理解不够清楚、错误操作导致。由于本次交易事件突发,相关披露文件需要时间准备,但本公司董事会承诺20个工作日内督促股东李建云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主办券商的沟通和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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