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872590 证券简称:华铝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瑞安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明兴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勇、缪海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国治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尤戈镭、邵一瑞,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卜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原告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浙江
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705万元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要求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7日三
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应当事人申请,给予十五天和解期。又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3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审理终结。(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5
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5万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
行之日止,本金200万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
日止,均按年利率7.8%计算);
2、判令被告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1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
14096号,结果如下:
1、被告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偿付原告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塘下人民法庭转付;
2、驳回原告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381民初14096
号)。
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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