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华铝股份资讯
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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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25

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兴业证券”)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立即组织浙江华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铝股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就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核查。现公司、主办券商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于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且公司主要厂房、设备等资产系从瑞金公司通过协议或司法拍卖方式购入。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与瑞金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公司上述源自瑞金公司的员工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利用原公司的客户、渠道等资源开展业务的情形;(3)公司机构、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瑞金公司分开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和分析依据。



回复:



1、公司补充说明情况



(1)公司与瑞金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以及其近亲属和瑞金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公司目前所有19名自然人股东均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本人所持有华铝股份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协议、委托、代持、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持股或受托代持的情形。本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况。”此外,瑞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卜进出具《声明》,声明“其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华铝股份股权的情形,与华铝股份股东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瑞金公司及其本人与华铝股份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相



关规定,公司与瑞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上述源自瑞金公司的员工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利用原公司的客户、渠道等资源开展业务的情形;



公司业务起源于铝型材贸易,自2014年起业务深化至专注工业铝型材的研



发、生产及销售。由于瑞金公司陷入债务纠纷及停产歇业状态、员工面临失业困境,瑞金公司销售部等多部门员工因看好铝型材行业并经充分考虑后加入公司。



同时,本着解决原瑞金公司员工就业问题并充分尊重其个人意志前提下,部分原瑞金公司员工陆续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成为公司员工。截至2017年7月31日,公司共有235名员工,其中135名员工为原瑞金公司员工。上述135名员工不存在和瑞金公司签订竞业禁止的情形。就业务方面,根据行业特点,原瑞金公司及公司销售模式均为订单式销售,订单完成周期一般为15-30天。瑞金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并停产后,瑞金公司客户大量流失。瑞金公司销售部等部门员工出资投资公司后,利用其管理经验、销售资源及渠道经营公司并积极开拓业务,鉴于上述因素以及客户采购运输半径的限制,公司存在客户为原瑞金公司客户的情形。



就上述情形,由于瑞金公司本身陷入停产状态,公司不存在恶意利用瑞金公司原客户、销售渠道进行开展业务从而侵害瑞金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和瑞金公司就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曾就职于瑞金公司的员工和瑞金公司不存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恶意利用瑞金公司原客户、销售渠道进行开展业务从而侵害瑞金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和瑞金公司就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公司机构、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瑞金公司分开情况。



机构独立



目前,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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