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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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1日在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871,16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王文律师、周骏杰律师亦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六)审议通过《关于更正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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