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高新: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华锐高新资讯
2023-12-14 15:38:2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14

公告编号: 2023-032

证券代码: 872545 证券简称: 华锐高新 主办券商: 长江承销保荐

广东省华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申请人

(二)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0 年 5 月 8 日

(三) 仲裁受理日期: 2020 年 5 月 6 日

(四) 仲裁机构的名称: 江门仲裁委员会

(五) 反请求情况: 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粤民终 2061 号民事判决,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且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审查受理通知书。

二、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广东省华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宗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董事长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3-032

法定代表人: 夏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世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夏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彭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关鹍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12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芯公司”)签订《研发合同》(合同编号: LX-HR-COSPC-201804-018)(以

下简称“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对“铜带(箔)辊式智能涂

镀”项目设备进行设计,配件购买、现场安装(指导)和系统静态、动态及热负

荷试车,人员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研发费用金额为 885.6 万元,支付方式

为分期支付,研发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2018 年 11 月 13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联芯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研发合同补充协议》(编

号: LX-HR-20181113),就合同号 LX-HR-COSPC-201804-018 下的研发合同及附

公告编号: 2023-032

件作相应补充,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设备进入整机测试阶段时

间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9 年 9 月 26 日,申请人及各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

签订《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研发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

就合同号 LX- HIR -COSPC -201804-018 下的研发合同及附件作相应补充。上述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联芯公司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

务。被申请人联芯公司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退回申请人已支付

的人民币 300 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被申请人联诚达公司和夏伟在补充协议

中明确表示愿意对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履行补充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在被申

请人联芯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对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向申请人退回款项及支付利

息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1.解除《研发合同书》(合同编号: LX-HR-201804-018)及两份补充协议。

2.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退回款项人民币 300 万元并

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从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被申请人退回全部款项之日止)。

3.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伟对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二项仲裁请求范围内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三、 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 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11 月

公告编号: 2023-032

27 日作出的(20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