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高新: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华锐高新资讯
2023-07-31 16: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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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31


证券代码:872545 证券简称:华锐高新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广东省华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6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江门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粤民终
20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华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宗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夏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彭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关鹍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12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芯公司”)签订《研发合同》(合同编号:LX-HR-COSPC-201804-01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对“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项目设备进行设计,配件购买、现场安装(指导)和系统静态、动态及热负荷试车,人员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研发费用金额为 885.6 万元,支付方式
为分期支付,研发费用由申请人负责。2018 年 11 月 13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联芯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研发合同补充协议》(编号:LX-HR-20181113),就合同号 LX-HR-COSPC-201804-018 下的研发合同及附件作相应补充,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设备进入整机测试阶段时

间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2019 年 9 月 26 日,申请人及各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
签订《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研发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
就合同号 LX- HIR -COSPC -201804-018 下的研发合同及附件作相应补充。上述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联芯公司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联芯公司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退回申请人已支付的人民币 300 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被申请人联诚达公司和夏伟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对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履行补充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在被申请人联芯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对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向申请人退回款项及支付利息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1.解除《研发合同书》(合同编号:LX-HR-201804-018)及两份补充协议。
2.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退回款项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被申请人退回全部款项之日止)。
3.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伟对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二项仲裁请求范围内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的(2020)江仲经字第 12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江门市华锐铝基板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研发合同书》(合同编号:LX-HR-COSPC-201804-018)及两份补充协议。二、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向申请人江门市华锐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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