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代码:872545 证券简称:华锐基板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江门市华锐铝基板股份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8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6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江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江门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门市华锐铝基板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宗霞
仲裁/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婉琪,张雪芳、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律师(二)(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世萍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夏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36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彭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被告及所属律所:无
姓名或名称:关鹍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被告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4 月 12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芯公司”)签订《研发合同》(合同编号:LX-HR-COSPC-201804-01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对“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项目设备进行设计,配件购买、现场安装(指导)和系统静态、动态及热负荷试车,人员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研发费用金额为 885.6 万元,支
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研发费用由申请人负责。2018 年 11 月 13 日,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联芯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研发合同补充协议》(编号:LX-HR-20181113),就合同号 LX-HR-COSPC-201804-018 下的研发合同及附件作相应补充,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设备进入整机测
试阶段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2019 年 9 月 26 日,申请人及各被申请人
经友好协商,签订《铜带(箔)辊式智能涂镀研发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
充协议”),就合同号 LX- HIR -COSPC -201804 018 下的研发合同及附件作相应
补充。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联芯公司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联芯公司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退回申请人已支付的人民币 300 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被申请人联诚达公司和夏伟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对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履行补充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在被申请人联芯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对被申请人联芯公司向申请人退回款项及支付利息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1-036
1.解除《研发合同书》(合同编号:LX-HR-201804-018)及两份补充协议。
2.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退回款项人民币 3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被申请人退回全部款项之日止)。
3.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伟对被申请人广东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二项仲裁请求范围内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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