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0
关于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
1、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存在个人卡/现金收款情形,相关规范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补充核查外场地个人卡代收/现金收入是否真实,说明核查依据,并对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核查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2017年1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范制度和承诺的情形,并对规范措施及其执行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前次反馈回复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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