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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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
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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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
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
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
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初审问题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同。本回复
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1、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1-8页论述“田昌魁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761,840股
股份,占股本总额63.18 %”,该表述与事实不符。请公司更正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认定依据并核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全文有无其他错误。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
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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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已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东情况”之“(五)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发生变化情况”修改描述如
下: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田昌魁直接持有公司4,418,400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55.23%,同时,田昌魁作为联众信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联众信息间接控
制中业股份7.95%股份。田昌魁直接、间接拥有中业股份63.18%股份。田昌魁报告期内一
直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决策,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重大生产经营决
策施加绝对影响,因此,田昌魁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尽调过程及事实依据
项目组取得并审阅公司的工商档案、联众信息的工商档案及合伙协议。
(2)分析过程及结论意见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田昌魁 境内自然人 4,418,400 55.23
2 田万荣 境内自然人 2,945,600 36.82
3
张家口联众信息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636,000 7.95
合计 8,000,000 100.00
根据联众信息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工商查询,其合伙人出资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田昌魁 54.00 54.00 普通合伙人
2 田万荣 37.00 37.00 有限合伙人
3 李胜海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4 徐东华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5 王海龙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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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6 李建忠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7 郝在岩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8 陶娜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9 韩向东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10 安雁翔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11 武仁杰 1.00 1.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 100.00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田昌魁直接持有公司4,418,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23%,
同时,田昌魁作为联众信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联众信息间接持有中业股份7.95%股份。
综上,田昌魁直接、间接持有公司63.18%股份。
1.2、关于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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