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智能:六和律所关于百达智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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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2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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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4
一、问题 5. 房产及土地权属瑕疵的解决情况......4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19
一、问题 3. 主要产品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19
二、问题 4. 生产经营合规性......41
三、问题 5. 关联交易公允性及披露完整性......76
四、问题 6.公司治理及财务内控健全有效性 ......117
五、问题 13. 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125
六、问题 14. 其他信息披露问题......14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六和法意(2024)第 0034-1 号
致: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张琦律师、鲍明伟律师、汪兴龙律师(以下合称“六和律师”或“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浙六和法意(2023)第 0437-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2023)第 0437-2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浙六和法意(2023)第 1437-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浙六和法意(2023)第 1605-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下发《关于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
审核问询》”);现因北交所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百琪达智能科
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故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二轮审核问询》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就《第一轮审核问询》的有关事项进行新/修正,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北交所,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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