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0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南京 菱角市 66 号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 36 号楼 210004
Add: No.36 Building, State Leading Talent Innovation Park,
No. 66 Ling Jiao Shi,NanJing,210004,PRC
电话(Tel):+86 25 8446 5431(总机) 传真(Fax)+86 25 8446 5431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宁海华(非)字第 0052 号
致: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羌晓莉律师、周捷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为 4 人,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宁波市北仑
区春晓镇海口河路 25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王德忠主持。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德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共计 4 人,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 2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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