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城安科技资讯
2017-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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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安科技”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向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或“我公司”)提交了挂牌申请。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恒泰证券对城安科技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城安科技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恒泰证券推荐城安科技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城安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城安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本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



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杨耘、李羚、崔松鹤、吴则涛、辛本华、郭峦、谢远东 7



人,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则》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城安科技本次挂牌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本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发表了意见。项目小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公司已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格式要求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前身为于2009年3月27日成立的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9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



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根据城安科技与恒泰证券签订的协议,恒泰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其挂牌和持续督导。



综上所述,城安科技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七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同意本公司推荐城安科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城安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城安科技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城安科技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城安科技前身为2009年3月27日成立的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2016年11月23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股改基准日为2016年7月31日。同日,全体



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将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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