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蝉传媒: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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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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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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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41 号
致: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下称“小蝉传媒”或“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小蝉传媒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信达律师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
长刘望霞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497,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6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5月15日股份报价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公告通知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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