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里物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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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2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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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上海市锦
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特律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
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
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 I 栋 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庄严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428,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63.7543%。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428,1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7543%。

(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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