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31
证券代码:872369 证券简称:舜大能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23)苏 1023 执 2020 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艳阳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进银行存款人民币 23327249.88 元。扣划银行存款,以银行账户实际余额在 23327249.88 元范围之内予以扣划。
二 、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移
送省高院申请书》,请求立即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案件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书》(2023)苏 10 民申 46 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公司再审申请材料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扬州艳阳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参股扬州艳阳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李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大公司)、扬州艳阳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天公司)、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均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 1023 民初 368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审理完结,下达《江苏省扬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10 民终 2531 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市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市政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1)苏 1023 民初 3689 号一审民事判决、贵院(2022)苏 10 民
终 2531 号二审民事判决,认为有错误,已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第 2 项、第 6 项之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告》,再审申请人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提交再审申请材料。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移
送省高院申请书》,请求立即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案件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书》(2023)苏 10 民申 46 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再审申请材料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已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 其他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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