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大能源:董事会制度
舜大能源资讯
2022-02-23 16: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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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3


证券代码:872369 证券简称:舜大能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一百二十条标准的,适用其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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