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大能源:股东大会制度
舜大能源资讯
2022-02-23 1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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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3


证券代码:872369 证券简称:舜大能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2月2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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