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8
公告编号:2021-039
证券代码:872369 证券简称:舜大能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宝应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前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云霞、王书群、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克文、徐法之、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9
姓名或名称:扬州艳阳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克文、徐法之、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克文、徐法之、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3 月 17 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由原告承包被告桩基工程,并支付垫付款 1600 万元、合同保证金 100万元。2014 年 12 月双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合同解除及款项返还方案,原告为了要求被告返还所欠垫付款,遂提起本诉。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归还本金 12733150.68 元及利息 15874723.13 元(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7 日),对此后发生的
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垫付款时止;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3、 李进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39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宝应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苏 1023 民初 3689 号。
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