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大能源: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实施法律意见书
舜大能源资讯
2021-04-14 17: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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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1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

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无锡市钟书路 99 号无锡国金中心 30 楼

No.99 Zhong Shu road Wuxi IFC 30 floor

电话/Tel:(0510)81833286 传真/Fax:(0510)81833287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 ...... 7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 9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 13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 ...... 14
六、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 14
七、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 14
八、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情况 ...... 15
九、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 15
十、结论性意见 ...... 15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大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舜大能源本次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
经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业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舜大能源的文件引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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