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软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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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18: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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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872343 证券简称:思源软件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市思源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思源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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