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同泽股份资讯
2024-08-12 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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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5 号

关于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股份),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凯旋路 16 号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

佘志山,同泽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汤豪光,同泽股份董事。

梁巍,同泽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以上各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同泽股份通过第三方机构寻找合格投资者在一定期
限内持有公司股票,并约定持有期结束后配合公司按照约定价格办理回购手续,同泽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巍直接参与上述
交易。2022 年 10 月,同泽股份董事汤豪光在二级市场上回购前述部分投资者股份。以上行为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同泽股份董事会和监事会日常运作存在多项问题:

同泽股份临时公告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时间
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但实际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将
有关议案发送至董事微信群进行表决,在审议《关于预计 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时,关联董事佘志山、王勇未回避表决,与同泽股份临时公告内容不一致。

2022 年 4 月 26 日以来,同泽股份通过董事会微信群召开董
事会会议,存在董事会实际表决人数与披露表决人数不一致情形,且董事会会议决议签名存在使用图像软件处理粘贴情况。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5 日,同泽股份监事龙桂贞、徐
晶、唐君分别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中徐晶于 4 月 25 日放弃辞职,龙桂贞于 5 月初放弃辞职,上述监事辞职日期临近公司 2023年年报披露日期,提请辞职的情况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披露。
同泽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在未规范使用的情形:同泽股份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收取了员工生育金
10,312.54 元,又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向员工支付上述资金。
同泽股份股份代持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1 条;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规
范运作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未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七条的规定。

佘志山未忠实、勤勉履行挂牌公司董事长职责,对同泽股份股份代持、三会未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的系列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汤豪光和梁巍未忠实、勤勉履行挂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责,直接参与股份代持事项,对股份代持、三会未规范运作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同泽股份、佘志山、汤豪光、梁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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