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亚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康亚药业资讯
2023-12-08 15: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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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之间发生以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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