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亚药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康亚药业资讯
2023-12-08 1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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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
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
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
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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