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
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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