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18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2311 证券简称:威德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7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通辽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楠林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凤宝、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凌云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郝芳馨、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建筑”)与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威德”)签订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发包方为中科威德,承包方为恒鑫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是通辽市主城区餐
公告编号:2021-003
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包括设备基础,生产用房等)。施工地点为通辽市霍林河大街东南侧。其他单项工程名称详见建设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的具体内容。工程的施工期限总工期为 120 日历天。合同总价为暂估计为 2150 万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每月按完成工程造价的 60%拨付,工程款的计算方法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为准。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内容结算工程总价款。工程竣工后,经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即本案的第三人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在工程竣工之后,恒鑫建筑与中科威德就 2017 年签订的第一份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汇总核算。并制作了通辽市主城区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工程结算审定签证单。恒鑫建筑与中科威德分别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 22,892,361.00 元。中科威德已支付工程总价款中的 20,440,000.00 元,剩余的工程款为:工程总价款 22,892,361.07 元减去已支
付工程款 20,440,000 元,尾欠申请 2,452,361.07 元。2018 年 7 月 21 日,恒鑫建
筑与中科威德签订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暂估价为 354.32万元,(大写)叁佰伍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施工期限为 30 日历天。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的结算办法,其他的权利义务与第一份合同相同。最终的工程结算总价款
为:3,619,140.00 元,已支付工程价款为 3,150,000 元。尾欠工程款为 469,140 元。
综合上述事实,恒鑫建筑认为,恒鑫建筑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合同的各项单项工程的施工量,并且全部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出具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整体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根据两份合同的约定,中科威德在工程完工后应当结清全部工程款。但中科
威德推迟至今未支付尾欠申请人的工程款¥2,921,500 元,2017 年 9 月 21 日,建
设单位向恒鑫建筑直接支付工程款(大写)肆百陆抬陆万元整,(小写)¥4,660,000元,其他已支付的工程款额均由中科威德支付。根据恒鑫建筑与中科威德签订的两份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中科威德已经违约延迟给付尾欠的工程款,并经恒鑫建筑多次催款协商无果。恒鑫建筑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特向通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裁决中科威德立即向恒鑫建筑支付尾欠的工程款及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利息。
公告编号:2021-003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诉请求
1、裁决中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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