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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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北京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汉邦生物”)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本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2017年08月24日《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审查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审查反馈意见》出具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所得到的由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确认函或者证明文件,也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释义、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之“1”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但至今尚未通过环保验收。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还是正式投产,是否适用环发[2000]38号文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环保设施配备情况及是否有效运行,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是否合规。
回复意见:
公司环保设施配备情况及是否有效运行,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是否合规。
针对公司环保设施配备情况及运行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威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8月2日出具编号为“威环高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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