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汉邦生物资讯
2017-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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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2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九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生物”、“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根据申请材料,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同



意建设的意见,但至今尚未通过环保验收。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还是正式投产,是否适用环发[2008]38号文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环保设施配备情况及是否有效运行,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是否合规。



【回复】



(1)根据申请材料,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取得主管环保部门



同意建设的意见,但至今尚未通过环保验收。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还是正式投产,是否适用环发[2008]38号文相关规定。 2011年12月30日,威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审批意见》(威高环(2011)1204):“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絮凝剂生产项目符合威海市城镇建设整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同意该项目建设”。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开始建设该项目,并于2012年底开始投入生产。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公司生产负荷一直未达到75%以上,未及时办理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公司目前已处于正式投产阶段,不适用环发[2000]38号文有关试生产阶段环保验收监测的相关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生物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属行业未被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威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为解决上述环保手续上的瑕疵,经与威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沟通,公司于2017年7月正式向该局申请办理环保分期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该局于2017年8月2日向公司出具《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威环高验[2017]15号),该验收意见表示:“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絮凝剂生产项目一期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废水、噪声均达标排放,固废的处置符合环保要求。”



2017年6月19日,威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



具《证明》:“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茅出具《关于环保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因环保相关事宜被政府环保部门处罚或是勒令停产并导致公司遭受经营损失的,则庄茅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承担上述相关罚款和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转让“三、公司



业务核心要素、资产和资质情况《关“(四)环境保护情况素中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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