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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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渝(2018)第15F20180131号
致: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镔港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秦玮斌、邓佳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镔港股份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
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
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重庆镔港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于2018年5月3日下午14点30分在重庆市江
北区港安二路48号1幢1单元16-1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海
燕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共4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17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9.86%。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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