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185 证券简称:滇草六味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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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项股东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将其法定职权以外的某些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决定,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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