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中实业:董事会制度
睿中实业资讯
2024-02-05 17: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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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5


证券代码:872149 证券简称:睿中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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