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环保: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兆丰环保资讯
2021-05-19 1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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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515666 传真:(0755)8351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一年五月


关于

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兆丰环保”)的委托,指派高升律师、张猛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刊载了《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 69,08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董事长陈锡培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截至 2021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 69,08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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