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惠而顺资讯
2022-06-29 17: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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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07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075 号
致: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律师、侯进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4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2年 5月 30日
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海惠而顺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披露因疫情防控原因,董事会决定延期至 2022 年 6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除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外,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季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人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4,139.2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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