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睿德天和资讯
2020-09-02 19: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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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02

关于对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睿德天和),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勾柏涵,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屈小雯,女,1998 年 5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睿德天和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6 月 16 日,睿德天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 2020
年 6 月 18 日,我部对该公告进行审查并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
于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
【2020】第 026 号),对睿德天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公开问
询。
根据我部对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 睿德天和应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之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司。我部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公司出具告
知函。 截至目前,睿德天和仍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复, 亦未配合提供其他
说明文件。
睿德天和拒不回复问询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勾柏涵、时任董事会秘书屈小雯未能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睿德天和、 董事长勾柏涵、时任董事会秘书屈小雯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披
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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