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1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并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六月
关于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下发的《关于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萨克森(廊坊)”)进行补充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子公司环保事项)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要求,请主办券商补充说明对子公司的核查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萨克森(北京)。公司均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要求披露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说明如下:
1、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六、公司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情况”之“(一)萨克森(北京)”中披露了子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2、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中披露了子公司的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情况。
3、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三)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中披露了子公司开展业务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十一)主要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情况”中披露了子公司房屋租赁等情况。
5、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最近二年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等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未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此外,公司取得了环保、工商、税务、社保、质监、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
子公司取得了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
6、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之“十一、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中披露了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7、萨克森(北京)是公司的销售公司,虽然存在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占比超过10%的情况,萨克森(北京)仅涉及销售流程,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二、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及主要业务流程”之“(三)公司主要运营流程”中进行披露。
8、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及诚信情况”之“(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兼职情况”中披露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对子公司投资的情况。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请主办券商补充说明对子公司的核查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
【主办券商回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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