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大海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浩大海洋资讯
2018-06-28 17: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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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8


青岛浩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34
证券代码:872031证券简称:浩大海洋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青岛浩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6月制定)


青岛浩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34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3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4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
第六章附则......7

青岛浩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浩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
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依法在银行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并将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


青岛浩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34

中一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提交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第九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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