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新瑞: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科新瑞资讯
2018-04-23 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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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72028 证券简称:中科新瑞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人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



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议于必要时,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二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召集监事会议时,应于开会前三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



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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