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7
证券代码:872020 证券简称:手盟网络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马化腾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一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温晓斌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 其他信息:无
(三)被告二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罗伟东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 其他信息:无
(四)被告三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章咏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让军、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
州)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五)被告四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章咏
2.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让军、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
州)律师事务所
3. 其他信息:无
(六)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0月23日取得互爱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焚天”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授权,原告在其运营的《焚天之怒》网络游戏中有权在核定的第 9 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上独占使用第12616510号“焚天”注册商标,以及在核定的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商品或服务中独占使用第12616575号“焚天”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均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
10月13日。原告认为,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焚天”文
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中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名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中使用“焚天”文字商标并停止在开发、发布、推广、提供下载和在线运营游戏中等过程中侵犯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第 12616510号、第12616575号“焚天”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四被告连续一个月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网、被告官方网站等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着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4万元;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八)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开庭日期为2017年9
月11日9时30分。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预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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