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2001 证券简称:瑞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等提议应当以书面
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回
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等请求应当以书面提案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 10 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书面回复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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