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博股份:董事会制度
瑞博股份资讯
2020-04-29 23: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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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2001 证券简称:瑞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得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
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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