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2001 证券简称:瑞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得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信息:
1.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
2. 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八)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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