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检测: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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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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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928 证券简称:恒力检测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和罢免;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
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做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
即成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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