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威实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闽威实业资讯
2022-12-14 22: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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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14


证券代码:871927 证券简称:闽威实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因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将停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②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在回购股票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后,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公告、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及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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