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源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成源通资讯
2021-07-28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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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859 号
致: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周子琦律师、张雪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北京天成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已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上午 10 点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 20 号
圣都大厦 810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佳霖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持有及代表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9,52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5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董事崔彦明、杨斌因个人原因未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李海涛因个人原因未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已辞职,现暂由董事长何佳霖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除本法律意见已说明的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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