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腾骏:监事会关于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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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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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30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 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
项说明的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2020)1101 号)。

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为: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腾骏祥公司实际已于 2017 年末开始停产至今,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部分资产被拍卖,银行借款、及供应商欠款等出现逾期及诉讼,员工离职并已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列表,2017-2019 年度连续三年股东权益为负数,以上情况表明腾骏祥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腾骏祥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公告编号:2020-025

的审计证据

因员工离职或缺岗,腾骏祥公司部分交易单据缺失、财务资料不全。由于以上事项影响广泛,我们虽然部分实施了检查、函证等审计程序,但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公司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无法判断重大或有负债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七所述,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0683民初199号,关联方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500 万元以及有关利息,并判决腾骏祥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在最高融资限额 788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含同一《保证函》项下的全部应承担的担保债务)。

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 0683 民初 191 号,
关联方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 288 万元以及有关利息,并判决腾骏祥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在最高融资限额 788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含同一《保证函》项下的全部应承担的担保债务)。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 0602 民初 5956
号,关联方被告王平、樊素君应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 94 万元以及有关利息,并判决腾骏祥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0-025

由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项影响重大,我们无法判断这些或有事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监事会对报告中所涉及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该事项实际情况,该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监事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司董事会针对所述事项所做的说明均无异议。

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解决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及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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