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2
公告编号:2019-093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 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二十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诉讼受理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注:公司未取得受理通知书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93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无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胜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陈森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胜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公告编号:2019-093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6 月 14 日,王平、樊素君因以贷还贷需要,向浙江民泰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申请贷款,于当日签订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 DK110118000415 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为人民币
94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8 日止。
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7.75‰的固定利率, 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提款金额和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被告七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6 月 21 日,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根
据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各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根据法律法规,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归还本金 94 万,并支付期内利息、复利、
罚息 23508.87 元,共计 963508.87 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三至七对上述 1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该案件尚未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93
因该起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作为被告将积极、合法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起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 DK110118000415 号保证借款合同》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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