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4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十八)(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陶成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胜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丁卓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胜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0日,第一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贷款288万元,借款月利率6.5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20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由原告和被告王平、樊素君、樊胜军、丁卓文、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和案外人王瑜、王月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鹿山支行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仅仅支付至2018年5月20日上的利息,未支付其他到期利息。鹿山支行于2018年12月16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9年2月16日,原告与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达成《结算协议书》,双方约定:该贷款平移至原告名下,包括本笔借款在内的贷款本金81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利息具体以实际发生并代还为准),上述本息合计860万元由被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四方共同归还,利率按新发生的贷款合同中约定按实计算承担,四方自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诉讼费)由被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负担。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鹿山支行办理贷款平移手续,全额归还了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结欠鹿山支行的贷款本息。该新贷款的借款月利率为0.445%。直到起诉时,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对原告代偿的款项承
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鹿山支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已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应当由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应当由原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代偿款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因,原告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二、三、四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288万元和代付利息256586.42元,并支付上述本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0.445%计算的利息;2、判令第五、六、七被告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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