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4
公告编号:2019-063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十七)(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陶成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63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胜南、应爽、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1日,被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贷款168万元,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一年,由被告王平、樊素君提供个人房产进行抵押。事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未按月支付利息,原告为帮助被告走出困境,同意为其代为偿还本息。2018年6月29日,原告为其代为归还借款本金168万元、利息31779.42元,合计代为偿还本息1711779.42元。2019年2月16日,四被告与原告达成《结算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第3项贷款172万元(即本笔代偿款),自代付至贷款平移前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贷款平移后的利息按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王平、樊
公告编号:2019-063
素君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9年3月27日,原告以嵊州市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借款月利率0.445%.被告事后均未归还上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均未及时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1711779.42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归还王瑜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1711779.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于2019年6月8日之前付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公告编号:2019-063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683民初2736号)》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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