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9
公告编号:2023-033
证券代码:871848 证券简称:绿京华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3 日
(三)诉讼开庭日期:2023 年 4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年3月23日收到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传票,载明开庭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9 日 14 时 30 分,公司委派代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下午至河北省固安
县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目前本案件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宝军
公告编号:2023-03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于 2018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106 国道(永定河桥—新
昌街)景观提升(绿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106 国道(永定河—新昌街)两侧,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16 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26 日。合同总金额
为人民币捌佰叁拾伍万叁仟玖佰贰拾陆元肆角陆分,¥8,353,926.46 元。
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0 年 11 月 24 日,被告组织原告、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工
程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为“合格”。
2021 年 10 月 14 日,被告委托工程造价审核单位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结
果为送审金额为 8,348,256.64 元,审定金额为 8,118,199.04 元(含合同奖励金49,428.06 元),核减金额为 230,057.60 元,审核结果已经双方确认。
2021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均同意本工程的
最终结算金额为 8,118,199.04 元(大写捌佰壹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玖元肆分)。
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 1,059,104.40 元(2018 年 8 月 15 日支付 402,417.32 元、
2020 年 4 月 2 日支付 656,687.08 元),尚欠工程款 7,001,663.86 元。被告认可未
付工程款数额,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暂未结清剩余工程款。
原告曾两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督促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均以细枝末节提出异议。
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 579 条、第 799 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柒佰万壹仟陆佰陆拾叁元捌角陆分(小写:7,001,663.86 元)。
公告编号:2023-033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下午在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
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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